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一餐馆老板因发布“蛤蟆汤”等菜品图片,被开出45万元罚单的消息引发关注。7月11日晚,“兰山融媒”发布情况通报称,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,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已于5月12日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。
对此,餐馆老板表示,因不认可处罚决定,她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辩和听证要求,但一直未获明确回复。6月25日,她已对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,7月10日,立案已审核通过。
张女士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。 受访者供图
发布“蛤蟆汤”照片被开45万元罚单
餐馆老板张女士介绍,3月22日,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给她打来电话称,接到群众举报,餐馆涉嫌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“蛤蟆”,通过张女士个人抖音账号查询发现,其抖音账号上发布了涉及“蛤蟆汤”的餐饮食品广告,需要进行调查,让张女士于3月23日上午到市场监管局接受调查。
张女士回复称店铺已经关门,且自己在外地,无法于23日上午到场接受调查。
接到电话后,张女士删除了抖音上发布的内容。张女士介绍,这个时长10秒的视频是她在2月份发布的,包含7张菜品图片,第一张图手写标注“蛤蟆汤”,配音“本店采用高端的食材,简单的烹饪方式,健康营养美味,干净舒适的环境,优质的服务,欢迎您的光临。”而店里的“蛤蟆”,也是他们从附近市场购买,“是当地养殖的。”
3月24日,因店铺没开门,当地居委会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塞到其店铺门缝。
告知书显示,处罚事由为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,涉嫌违反《广告法》第九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的规定,即广告不得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。鉴于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,从重处罚。依据《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(一)项,拟给予罚款45万的行政处罚。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,张女士可行使陈述、申辩权,要求听证的权利。
张女士于3月27日到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和听证申请书。
她辩称,涉案图片视频不构成《广告法》意义上的“广告”,属于经营者客观展示商品信息的合法行为。根据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第九条,“通过知识介绍、体验分享、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,附加购买链接”的商业推广行为需标注“广告”,但自己发布的视频是展示日常经营场景,没有挂链接等,内容没有刻意美化或诱导消费。因此请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行政处罚进行听证,并撤销处罚。
张女士表示,3个多月来,她未收到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的明确回复。
兰山区通报称已告知当事人不再处罚
针对“餐馆老板被罚45万”一事,7月11日20时,当地官方通过“兰山融媒”发布相关情况通报。
通报称,2025年2月15日,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“蛤蟆”(中华蟾蜍)加工菜品的视频。3月17日,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,并于3月24日下达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。3月27日,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,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。5月12日,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,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。
据张女士回忆,5月12日,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叫他们过去协商,“当时没提撤销处罚这件事,也没有给一个书面通知。”
7月4日,张女士对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依法判决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撤销处罚决定。7月10日,网上立案审核通过。
“兰山融媒”的通报中也提到,兰山区高度重视,对此引发关注的事件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,目前,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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